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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武汉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和运行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武汉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管理和运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 定位和目标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武汉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具有我国华中地区生命科学研究特色的公共技术支撑平台,也是国家创新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在水环境保护、生物资源利用和人口健康保护方面的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创新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第二条 中心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行原则, 整合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所、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中国科学院武汉物数所的存量科研资源,科学布局新增资源,加强系统集成,实现大型仪器的合理布局、规范管理、高效共享开放、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发展

第三条 中心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化统一管理,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查询、网上预约、样品委托测试、用度计算、绩效考核、工作量统计、信息交流等功能。

第四条 中心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具有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资格的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对中心内、外机构据实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或报告。

 

第二章  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  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中心的建设、运行和发展。

一、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组建区域中心的相关研究所的主管所领导组成;中心主任由管理委会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报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备案。

二、管理委员会职责:制定中心发展战略;制定和修订管理和运行办法,并监督执行;决定中心设备运行收费原则和标准;批准中心内设备共享的奖励范围和额度等。

三、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成员由组建区域中心相关研究所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受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

四、管理办公室职责:协助管委会制定中心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协调各组建单位执行管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和实施中心建设的各种科技装备申报项目;协调中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和改进方案;负责中心网络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等。

第六条  各组建单位为纳入中心管理和共享的仪器设备提供专用场所和专职技术支撑人员。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日常运行与管理,每年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技术人员的业绩,考评结果报各组建单位人事部门。

第七条  中心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评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部分。定量指标分数占60%,包括检测机时、检测收入、仪器研制或改造、功能拓展、论文、专利、分析方法或标准制定等;定性指标分数占40%,统计技术服务调查表数据,评价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速度等。

 

第三章  运行经费筹措和使用

第八条  中心运行经费主要来源:各组建单位筹措、中心争取的运行经费补贴、其他合法来源的经费。

第九条  中心运行费预算为100万元/年,由成员单位共同承担,其中牵头单位出资40万元/年,其他成员单位20万元/年;中心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实际需要逐年调整成员单位的分摊数额。

第十条  中心运行费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具体开支内容包括:中心网页、仪器资源数据库建设、管理与运行经费;中心组织的学术交流、大型仪器申报论证、技术讲座和培训等;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和工作汇报;技术人员考评优秀奖励等。

第十一条 中心从主管部门争取的运行补贴和其他合法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大型仪器的运行补贴,运行补贴与每台仪器的使用率和共享率紧密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心运行费和其他经费由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财务部门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遵照合法、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四章  共享服务机制

第十三条   中心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包括成员单位承诺纳入共享管理的仪器、通过成员单位修购专项新添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其他渠道纳入中心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采取网络预约、有偿服务机制,中心内外服务质量相同。

一、对中心外部单位的服务参照国内同类型仪器的平均收费标准执行,凭仪器管理单位财务发票领取检测数据或报告。

二、对中心成员单位的服务,按对外相应收费标准的适当比例优惠,特殊样品的处理费另行计算,成员单位内的收费采取内部转账制度。各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依据大型仪器安装场地,中心成员单位分别收取其管理仪器设备的分析测试费,并交纳到各成员单位为仪器管理部门设置的专用课题本;中心大型仪器服务收费主要用于维持相应仪器运行的耗材、维修和保养、人员培训等,不足部分由各成员单位负责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更新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服务收费标准,接受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并向中心内外的研究人员公示。

第十七条 接受服务的中心内外研究人员应如实填写技术服务调查表,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速度等方面客观评价其接受的技术服务。

 

第五章 运行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纳入中心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具备如下属性:

一、共享性:保证20%或以上机时为中心其它成员单位使用;保证20%或以上机时为中心外单位使用;

二、有效性:性能指标不低于出厂指标,检测数据准确。

第十九条  对纳入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中心成员单位应向管理办公室提供准确的仪器设备信息,如型号规格、技术指标、主要功能、应用范围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中心成员单位应保证分管仪器设备的运行正常,发生故障及时维修;仪器设备因维修、检修、更换配件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超过一个月的,应在中心网站公示,报管理办公室备案,原仪器设备恢复正常使用后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中心成员单位应定期对管理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科学公正和准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  中心成员单位应明确每台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报管理办公室备案;人员变更要及时报告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中心成员单位应制定管理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规章制度,明确仪器设备负责人、责任、仪器设备的使用条件、操作要求;操作使用规章制度张贴于仪器设备附近明显处,并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心成员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每台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机时、收费金额、仪器工作状态等,并经用户确认签字。

第二十五条  中心成员单位每年应对运行管理的每台仪器设备,进行运行服务情况书面总结,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技术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中心以现有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年龄、职称分布合理,实验操作能力强,有良好服务意识,能在实验设计方案、数据处理、实验结果分析等方面为研究人员提供建设性意见的高水平技术支撑队伍。

第二十七条  中心成员单位根据仪器设备数量,及时提供足够数量的专职创新技术岗位,纳入成员单位的整体发展规划,稳定技术队伍。

第二十八条  中心成员单位间实行仪器操作技术协作,管理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经验交流、培训学生和新工作人员,不定期举行大型仪器在生命科学研究中的应用技术讲座。

第二十九条  中心内部加强在仪器研制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各单位的技术优势,共同开展仪器研制工作。

第三十条  中心支撑技术岗位专业人员年终考核评估指标:

一、管理仪器开机机时和使用机时数;

二、参与仪器操作培训或讲座次数等;
三、仪器共享率(对外服务机时占总服务机时的比例);

四、用户对技术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速度等方面的客观评价。

五、仪器的维修和保养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武汉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如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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